东方早报|侯仕军:究竟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如何规范互联网

时间:2016-08-28浏览:240设置

“互联网思维”在中国各地改造提升传统产能、开发培育新型产能并迈向中高端产业链地位的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议程中被高度重视。2016年2月17日,上海市响应国务院《关于主动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而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该《实施意见》明确以“互联网+”的思维营造基础设施、推动生产/生活/公共服务方面的21个专项发展,意味着新型信息通信技术背景下,中国地方政府层面的“互联网思维”已从思想性到宣示性及操作性层面,更接地气地跃进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问,“互联网思维”是否真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新事物?其实,从人类历史长河角度看,天下新事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多。正如其他很多领域一样,本源性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同样也是一个异常古老的话题。至少从生物、人类尤其是商品(经济)产生以来,该思维就已存在。只不过是,不同主体在不同时空、不同制度和技术环境下不断演绎着现象级的“互联网思维”。我们无从质疑,生理意义上生物(包括人类)以及自然生态系统(自蓄/自流/自净功能)、人类各种组织系统本就是一个互相连接运作的网络系统,实质上都倾向于实现个体(作为各种生产力系统)之间的高效跨界互联和整合以实现个体/整体效能的显著扩张(类似1+1大于2,往往源于比较优势、区位优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经验曲线/学习效应等)。如此看来,高效跨界互联是加强边界之内个体生产力的倍增器(尤其是商品/劳动分工的产生与扩散)。亚当·斯密提出的劳动分工学说(针对制针分工/协调)更是从学理上显著而形象地验证了这种个体分工、互联的巨大威力。

那么,学理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究竟具有哪些特定的、本源性内涵呢?这需要首先明确互联(网)的内涵。从字面上理解,互联网显然就是互联互通的网络。各种主体之间连接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胜枚举,但是其最根本的互联其实只是各种生产型/消费型/连接型/治理型生产力系统(及其内部生产力系统)的互联。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视阈下促进相关国家/地区之间在制度、基础设施、各种活动上的互联互通正是在为相关企业互联互通创造顶层性的条件。从哈耶克所提的知识运用和薛兆丰教授所提知识协调的角度看,这些生产者/消费者/连接者/治理者其实是在连接其分散拥有并需要加以协调的有关“何人、何时、何地、愿意付出何种代价、换取何种数量、何种类型、何种质量的产品/服务”、“何人、何时、何地、愿意以何种价格、提供何种数量、何种类型、何种质量的产品/服务”方面的信息。正如2016年1月22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第五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6至2021年)所称,日本提出建设的全球领先的“超智能社会”将是继狩猎社会、农耕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由科技创新引领的全新社会(“第五社会”)。这种社会旨在通过最大限度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将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融合,使每个人最大程度享受高质量服务和便捷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信息通信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能够根据用户多种多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商品或服务,而且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服务提供方。

这些生产力系统在个体化/集体化、专业化/一体化、兼容性(标准化)/个性化、效率性/合法性程度上艰难权衡/协调,其过程/表现同样高度纷繁复杂。生产力系统显然可以是个人、可以是组织,而且每一个生产力系统都存在这四个基本角色,每一种角色本身又都需要具备并发挥动力(作为推进器)和制动(作为调节器)两大基本系统的功能。作为互联的主体及其自身生产力系统中的成员(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机构),需求方是需要解决问题的主体,生产者/供应方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主体,连接者是匹配供求双方的各种中介,治理者则是治理供求匹配的各种限制。供求主体是处于不同地域(甚至时区)的自然人(不同年龄段、不同社群等)、机构的单一或混合,“供求双方的行为特征”显然颇受人关注。供求客体是硬件、软件、内容(数据)的单一或混合(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某种体验),“何谓好的硬件、软件、内容(数据)及其整合性的表现”很受人关注。供求中介(连接者)涉及去中介或采取更可持续的中介、线上/线下及其整合(包括物流、资金)等。供给方式涉及:传统大规模生产/订单定制式生产、独立一体/联合筹供、封闭式/开放式的社会生产等。需求方式涉及自然人需求/机构需求、分离式/一站式需求、个体需求/团购需求、用于使用/用于持有、买者用者一体/买者用者分离等。供求逻辑(结果)则涉及效率性与合法性的各种组合,实质是成本(包括要素成本/交易成本)、收益(包括财务性收益/战略性收益)和风险逻辑(包括操作性风险/战略性风险)的主导或混合。

而这种互联的最本质(直接的)诉求其实就是供/求/连/治者彼此易达。“让天下没有难获的信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等说法就很能诠释这一根本性的诉求。尤其是在线上互联网情境下,主体匿名性、零边际成本复制性、网络效应性是激发这种易达性的关键促进因素,结果则使得线上易达性所涉主体及其活动(单独活动/互动活动)在厚度(规模/数量)、广度、深度(垂直/上下游)、热度(质量/频次)上实现显著的单边/跨边扩张。例如,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eID事业部的协助下,2015年11月21日正式上线的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将简化用户网络身份认证流程、快速认证用户身份,最大程度规避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儿童失踪3小时就能传遍全国,联网的110会根据案发地点指定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时处警。


至于“互联网思维”的真谛,其秉承的最本质理念就在于,去除任何生产力系统之间及其内部一切不必要的中介与限制。必要的中介往往是那些更能公正有效撮合/治理供求双方交易行为、不可或缺的连接者(例如网络约租车平台、电子商务平台、OTA、交易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监管等),限制一方面涉及空间/技术性限制(例如到场/现场、支付方式等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指体制性限制(例如主体资质及其行为方面的准入/事中/事后治理等),即治理/规制。“互联网思维”实质上就是要去除互达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时间、空间(地理距离)、方式、效果方面任何不必要的空间/技术性/体制性限制及相应的要素成本/交易成本、操作性风险/战略性风险,从而达到增加财务性/战略性收益的目的。这意味着,在符合相关治理体制、得到相关基础设施支撑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任何人均可参加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主体范围的限制。谁都可以参与,但最好是要么捧“人场”、要么捧“钱场”、要么兼而有之。这些主体往往涉及:人/物(智能终端)/机器人;买/卖/助方;产者/消者/产销者/连接者/治理者;Business/Consumer/Government/NGO;个体/集体;本土/外来;不同人群-旧识/新知;熟悉/陌生;中心化/平等化;活跃的/沉默的;高频的/低频的;匿名的/实名的主体、主体的人数规模;等等。

任何事物均可参加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客体范围的限制。这些事物本质上是要针对用户“痛点”、“痒点”的主体性的、过人解决方案或其关键组成要素,往往包括:显性的/有待挖掘的;有形/无形(理念类、数字类、服务类、流媒体类)产品/方案;硬件/软件/服务;初始产品/迭代产品/方案;标准化/个性化(主体性)的产品/方案;用户的多维度心理行为(认知、情感、行动);用户的易逝性/沉淀性的数据/信息;大数据性的(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事物属性;等等。

任何时间均可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时间的限制。例如:全天候;准时/及时/实时;实时/异步;等等。

任何地方均可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地理距离的限制。例如:端/网/云;固定终端/移动终端/多个终端;固定场景/移动场景;线上场景/线下场景/O2O;生产场景/生活场景/公共服务场景;城市场景/乡村场景;一、二线城市场景/三、四线城市场景;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郊区场景;全球化/当地化/全球当地化;开环(沟通)/闭环(阻隔)场景;等等。

采用任何方式参加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方式的限制。例如:不同的参与性;不同的主体涉入性/知识性;当面/远程;直接/间接(人际人机);交易性(利用和变现关系)/社交性(拓展和维系关系);单独垂直/综合一站式;人工化/机械化/智能化;传统技术手段/社会化媒体/VR/AR;Web1.0/2.0/3.0;活动的规模/频次;等等。

任何方向/目标的连接,从而缓解/消除互达方向/效果的限制。例如:不同的信息对称性/过程透明度;正向/反向/双向/多向连接;模糊/精准连接;实现一次价值/终身价值;获取短期之利(知名度/销售额)和长期之利(品牌声誉/美誉/忠诚);等。


最后,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思维的持续最大应用价值将取决于主体行为心理、技术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治理体制的有机耦合程度并体现在基于此的具有可持续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上。广义上的“互联网思维”其实包括线上“互联网思维”和线下“互联网思维”及其互动/整合。所不同的是,电子、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背景下的线上“互联网思维”(因为前述的主体匿名性、零边际成本复制性、网络效应性等独特性)已经呈现出显著不同的特征,显示出显著不同的优势(尤其体现在对线下互联网思维的助力甚至替代)从而需要加以更具战略性的驾驭/运用。

为此,高耸、方正政府大楼中在方正办公桌旁办公的官员在筹划着网络强国的梦想和措施的时候,需要极大的毅力去克服“金字塔”思维并真正采取广义的、内嵌式(而非外挂式)的深度“互联网思维”,并使得中国首先要是最新、最先进互联网技术、产品、模式及其治理体制的使用者(形成相应的领先市场),其次要是最新、最先进互联网技术、产品、模式及其治理体制的创造者。作为其中的企业,更需要具备/运用广义的、内嵌式的“互联网思维”,跨越/整合内部到外部、线下到线上的价值活动,超越过于倚重“互联网思维”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价值发现、价值传播、价值交付、价值实现信息成本)的视角,重视发挥其降低要素成本、促进价值创造(包括产品开发/内容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利益、产品属性、价值观定位)的潜在作用,在“需求痛点/行为心理掌握;规模/高频的场景营造;产品/服务创新;产品/服务运营;相关支持设施配套”几个运营关键环节下大力气,注重塑造/保持可持续的平台价值及其吸引力(而不是短期性的、不可持续的补贴拉客)来激发可持续的网络效应,警惕顾客、雇员、投资者、合作伙伴忠诚度可能因此更加容易流失/脆弱而带来的严峻挑战,力避“加入者人数寥寥、在位者一片死寂、匹配效率太低、真实信息无法沉淀、稳定关系无法留存/维持/转化(变现)”的困境。

而且,无论是线下“互联网思维”还是线上“互联网思维”,都需要在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及信息伦理/风险/安全/规范的视角下不仅注重跨界互联的效率(作为推进器/加速器),而且兼顾跨界互联的合法性(作为稳定器/调控器),要让了解并满足市场需求变得更加容易、更加舒适、更加体面,要让用户步步放心,而不是步步忧心,为此而必要的中介、限制(治理)体制也要抓紧建设。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联合中国药监局运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在线追踪及销售药品)遭到药店反对和社会公众质疑而陷入停顿。一些搜索引擎提供商声称自己的信仰是让用户最便捷免费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让生产商的信息最便捷地被目标用户了解。但是如果生产商的信息在竞价排名机制下呈现,用户完全有理由质疑这种免费信息的价值,这种所谓的“互联网思维”信仰只会变成对内虚伪的妄言、对外虚假的谎言。至于这种情况下为何用户不用脚投票,而是边买卖,边嘲骂,甚至仍然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也许可以用集体行动困境加以解释,但这更需要建设性的应对/治本之策。

眼下,中国证券市场(需要实行能够准确、全面、及时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P2P)、在线直播、视频网站、房地产中介、跨境电商、网络订餐平台、网络约租车平台、微博/微信/自媒体、招聘网站、网盘/微盘、房地产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治理整顿正在开展,各利益攸关方显然对相关部门在超越“鸵鸟”思维、“堵截”思维并运用“互联网思维”、构建全新治理机制(而非开展非常规的运动式治理)方面寄予厚望。另外,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一些反“互联网思维”的理念及其做法也大量存在,甚至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奇效”,例如保留必要的中介和反应时滞(如配套完善情况下预期良好的股票交易“熔断”机制、很多耐用品销售中的必要的无理由退换货时间、保险销售过程中给予客户必要的“犹豫期”)、“海绵”城市建设(强调自我缓慢渗透/净化,而非任由/力促雨水直接排入湖、河、江、海,水利设施治理中一味地“裁弯取直”也值得反思)等。苹果在隐私权政策方面想让任何人都无法访问储存在云端的数据、谷歌想让任何人自由地获取信息,显然已/将面临不少国家/地区出于各种原因的严峻挑战。


作者|侯仕军(本校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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