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李云鹤 杨天遐:协同保护多方利益推动科创板规则完善

时间:2019-02-26浏览:520设置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科创板主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管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增强资本市场对公司发展核心技术的服务水平。
  这些科创公司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一方面,大多由创始人/团队经营管理与控制。创始人/团队对企业拥有特殊情感,全力投入企业创新发展的愿望强烈。另一方面,通常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且需要不断持续创新发展,对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依赖度高。由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保护科创人力资本、协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创新公司治理体系。
  首先,科创板上市规则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格认定呈现多样化包容性。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来看,多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类型的科创企业都有机会取得上市资格,但委托代理、对控制权需求等治理问题基础会有所不同。
  其次,科创板上市规则中,董监高权责及任职资格、运行规范与主板一致性高,科创特色不足。特别是,无论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要求,还是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要求,都没能突出科创特征。由于科创公司处于科技前沿、专业性较强、更新迭代和发展变化快,非专业背景人士很难准确把握科创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特色和前景。因此,若没有相应科技背景的董监人员进入相应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将不能很好地履职。
  最后,科创板上市规则中,不同类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别投票权安排也应体现差异。特别投票权股票与普通股票的不同之处在于,特别投票权股票每股拥有数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对科创企业而言,由于成长发展需要,在引入外部股权投资时往往造成创始人/团队对公司股权的分散。在不允许特别投票权的情况下,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随之被稀释。建立特别投票权股票制度,有利于公司创始人/团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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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云鹤 杨天遐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肖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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