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修订)

时间:2021-10-11浏览:81设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生活的意见》《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等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部(以下简称“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经济与管理学部(经管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部(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5万(含)元以上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等重要事项。

 (七)非学部(书院)党委决定的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部(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巡视巡察工作精神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部(书院)党委提名的学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作出聘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需要,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确定会议其他参加人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学部工会主席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成员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等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或专职组织员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

 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纪要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会议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议、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学部教职工和学生传达,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学部(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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