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管院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形式与制度实效探讨”学术沙龙

时间:2017-01-06浏览:325设置

为落实中共十八大“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精神,同时为工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学者提供一个高水平交流的平台,1229日上午,公共管理学院在学院417报告厅举办了“工资集体协商形式与制度实效探讨”高端学术沙龙。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李凌云副教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公管院石云教授应邀出席。会议由我学部社会保障研究所高向东教授主持,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和权益保障部、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宁波大学的来宾,以及本院社保所师生参加了沙龙。

常凯教授在《劳动关系集体化发展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的发言指出,劳动关系领域要理清楚基本理论和常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是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的前提,工资集体协商不应该作为一种工程而完成指标任务,不能脱离工人的诉求和企业具备的条件。同时。我们研究政府和工会自上而下推动的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也不能忽略工人自下而上的工资集体协商事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要提改革,而是完善,从立法、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王全兴教授在《集体协商问题的中国式思考》的发言指出,中国不存在西方国家认可的劳动关系,中国集体协商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要尊重中国国情和劳动关系体制。中国面临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重叠,劳动用工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别,劳动关系协调主要依靠劳动基准。因此,在个别劳动关系稳定之后,才有劳动关系集体化。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应该把重心放在保障体制外的劳动者。体制内的劳动者保障都比较好,没有必要再为其集体协商;而体制外的劳动者如灵活就业者,工会如何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这部分劳动者有3亿多人,工资集体协商如果不覆盖他们,覆盖率就会下降。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不能仅提覆盖企业,而更应该注重覆盖职工。要覆盖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就应该以分类协商的方式。同时,集体协商也不仅仅是工资集体协商,还应有工作时间、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协商。各种协商内容都开展,可以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

李凌云副教授关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沃尔玛员工抵制综合工时事件引发的思考》的发言,通过沃尔玛员工抵制综合工时个别协商,要求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事件,分析了法律框架内集体协商、法律框架外群体性争议的特征,梳理出权利争议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益争议溢出现有制度、劳动基本权由于体制和立法的双重缺陷无法获得实现等困境,提出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的出路在于制度转轨和法律建构,即把集体协商从体制外引入体制内,从法律框架外引入法律框架内制度;转轨的关键是工会的改革;法律建构的关键是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准确划分。

刘斌律师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的发言,通过对工资集体协商三种协商形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剖析,分析了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的总体格局,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防止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协商结构障碍、法律保障欠缺、工会独立性不足、劳资政主体定位不清等问题,需要加快《集体协商法》立法、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的结构调整。

石云教授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业实效与模式改革研究》的发言,指出在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协商、行业协商、区域协商的三种形式中,行业协商虽然体量小,但是单个合同的企业覆盖率和职工覆盖率以及合同质量都是最高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在于其扩展性,即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包容企业规模结构的分散性、破解工会组织的依附性。但是,我国行业集体协商形式,目前正陷于制度安排中处于劣势、法律规定中缺乏支持、实际工作中鲜有推动的困境。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获得覆盖和质量两方面的制度实效,必须基于实效重整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企业协商为主改革为行业协商为主、在专门立法中明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位以及各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全面培育,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企业协商为主向行业协商为主转型。

在自由发言环节,特邀专家、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以及上海工会学院和本院教师就会议主题与常凯教授进行了互动交流,讨论热烈而深入。

会议圆满结束,与会专家的卓越见识,以及与实务部门领导、本院师生的充分交流,促进了国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学界对工资集体协商形式与制度实效的深入研讨,将推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的深化。

  

文:石云

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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