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经管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时间:2021-10-11浏览:86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与管理学部(经管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部(书院)党委”)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等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部(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部和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部(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相关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5.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部(书院)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巡视巡察工作精神的重要事项;

 8.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权限,研究决定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聘任用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完善工作制度,开展学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部(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重要事项。

 (五)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非学部(书院)党委决定的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经学部(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部(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成员为学部(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学部(书院)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学部(书院)党委书记可以确定会议其他参加人员。不是委员的学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应列席会议。教师党支部书记代表应参与工作规划、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事项的讨论等工作。

 第八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学部(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学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应将会议议题等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九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聘任等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部(书院)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凡属应当由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决策。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相关人员可向学部(书院)党委书记汇报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部(书院)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据工作需应当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学部(书院)党委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与会成员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学部(书院)党委汇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要提交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学部(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九条  学部(书院)党委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部(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5日

 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华师经管学部委〔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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